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有关问题的审批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1.申请人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已向营业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使用计算机开票 1.有计算机开票所需的硬件、软件和人员; 2.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用票单位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 4、统一发票不能满足本企业用量的。 (四)外地经营者到经营地申请使用发票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2.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