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国税局、市区税务机关批准,下达《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责令限改期间,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权,按销售额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发票购领簿》上注明“从-年-月-日起停止使用专用发票 ”字样,并加盖公章;待其改正后,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下达《恢复使用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通知书,准予使用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在《发票购领簿》上注明“从-年-月-日起恢复使用专用发票”字样,并加盖公章。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
2)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