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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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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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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未在法定申报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
应从法定申报纳税期满次日起,按如下情况计算加收
滞纳金:
n
1
、定期定额户应按核定经营额、所得额申报而未报的
,按核定定额计算加收滞纳金;
n
2
、定期定额户应申报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未超
过幅度的,在汇总申报前,只对定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对超过定额部分不加收滞纳金;
n
3
、定期定额户应申报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幅度的,
按应纳税全额计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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