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某定期定额户月核定税款500元,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为40%,1月份纳税人按定额申报500元,5月份补充申报1月份税款100(未超幅度,不需加滞纳金),其在2008年1—3月规定的汇总申报期内未进行汇总申报,而直到2008年4月20日才办理汇总申报,申报2007年1月份应纳税款1100元,则计算滞纳金加收时应分别计算:
n滞纳金=(1100-500)×M(5月实际缴纳1月份税款日期与1月法定申报期满日的差额天数)+(1100-500-100)×N(2008年4月20日与2007年5月实际缴纳1月份税款日期的差额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