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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超过汇总申报期限进行汇总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来源:  发表日期: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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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某定期定额户月核定税款500元,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为40%,1月份纳税人按定额申报500元,5月份补充申报1月份税款100(未超幅度,不需加滞纳金),其在20081—3月规定的汇总申报期内未进行汇总申报,而直到2008420日才办理汇总申报,申报20071月份应纳税款1100元,则计算滞纳金加收时应分别计算:
n滞纳金=1100500)×M5月实际缴纳1月份税款日期与1月法定申报期满日的差额天数)+(1100500100)×N2008420日与20075月实际缴纳1月份税款日期的差额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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