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银行账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本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七条,国税发[1994]059号)
二、传递
在规定时限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传递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三、资料接收和发放
核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传回的以下资料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三)其他证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