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接收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要求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税务凭证的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需开具完税证明的企业提供);
(三)居民身份证明(需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提供);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传递
在规定时限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传递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
三、资料接收和发放
核收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传回的批件、资料和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