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各级国、地税局共同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30号)中的有关内容做如下补充: 一、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加盖同级地税局印章;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加盖同级国税局印章。 二、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三、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信息,应于每旬进行传递,重大情况应及时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