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税指南 > 企业办税流程
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05-06-20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为了便于各级国、地税局共同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30号)中的有关内容做如下补充:
    一、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加盖同级地税局印章;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加盖同级国税局印章。
    二、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三、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信息,应于每旬进行传递,重大情况应及时传递。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