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
一、受理
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八)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九)银行帐号证明;
(十)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十一)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传递
在规定时限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传递到税务登记管理岗。
三、资料接收和发放
核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回的以下资料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表》;
(三)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
(四)其他证件、资料。
变更登记
一、受理
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二、传递
在规定时限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传递到税务登记管理岗。
三、资料接收和发放
核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回的以下资料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变更表》;
(二)其他证件、资料。
注销登记
一、受理
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五)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传递
在规定时限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传递到税务登记管理岗。
三、资料接收和发放
核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回的以下资料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
(一)《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
(三)其他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一、受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二)声明证件作废的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传递
在规定时限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传递到税务登记管理岗。
三、资料接收和发放
核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回的以下资料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二)重新制作的税务证件(凭证);
(三)其他证件、资料。
被注销的非正常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
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接受处理、处罚及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传递
在规定时限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传递到税务登记管理岗。
三、资料接收和发放
核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回的以下资料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
(一)《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