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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具体范围
来源:  发表日期: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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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行使此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 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二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 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税务机关行使此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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