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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登记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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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核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分支机构需报送《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种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准纳税人税种,经系统录入税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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