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税指南 > 认定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1、结清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2、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③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3.经过以上步骤,核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在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