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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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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后交由支付人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8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4.有关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提供境内劳务的还需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协定国家居民有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交由支付人在支付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证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纳税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核对、录入资料

(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的国家是否同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2.申请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事项是否正确;

3.申请人是否正确选择了适用的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

4.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是否有效;

5.有关协议、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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