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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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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实行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即按购入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向境外投资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窗口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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