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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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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应于期满7日内申报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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