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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XX税纳税申报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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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一个定额执行期结束之后60日之内或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3日内进行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分月汇总申报,在系统中录入申报表信息,需要补缴税款的打印完税证明,税款入库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返回纳税人。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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