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税指南 > 申报征收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4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一、业务概述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是指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的业务(部分单位向国税局申报,如铁道部营业税由北京市国税局征收)。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各项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发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疑点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纳税人所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