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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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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8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

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1.对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2.对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的填报内容与附报资料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3)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与系统比对是否相符;

(4)审核企业申报的已预缴税款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5)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6)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导入或录入系统;

(7)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系统比对不符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完税信息,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底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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