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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申报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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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2.《票款结报手册》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按照所代征税种的申报期限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经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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