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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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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由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期申报纳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本次原油、天然气的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3.合作油(气)田的 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并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增值税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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