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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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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企业提请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法律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

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检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 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 V2.0)。

2.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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