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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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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有达到10年而提前解散时,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免予补缴。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7〕财税外字0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宣告解散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根据企业登记设立信息,审核其实际经营期限。

2.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以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事实是否存在。

3.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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