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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预提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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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进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规划、预计建设期限以及费用预算等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基本规划确定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要求预提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是否确实在房屋销售后继续发生;

2.企业申请预提费用的比例是否合理。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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