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税指南 > 税收优惠管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扣除的核准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一、业务概述

各油(气)田销售增值税油(气)实物所发生的销售费用指销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商检费(包括由卖方负担的商检人员的交通费)和销售机构管理费,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计算扣除额。允许扣除的销售机构管理费,应是符合现行财务制度实际发生并与销售增值税油(气)实际有关的机构管理费,如在实际操作中确实难以划分,也可以按销售收入比例扣除。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1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商品检验费发生明细

2.海洋石油总公司基地集团销售公司管理费发生明细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总局审批的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需要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理由是否合理;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