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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重新发放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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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审查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税务登记证件需进行工本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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