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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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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的有效性。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是否逾期办理银行账号报告,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5)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银行账号。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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