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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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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的有效性;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注销事项,如未办结,则不予受理,告知纳税人办结注销事项后再办理迁出;

2.核准

符合条件的,经系统录入迁出信息,核准纳税人的跨区迁出事项,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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