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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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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系统录入迁入信息,纳入税务管理。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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