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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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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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