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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管软件中如何办理纳税人停、复业手续
来源:  发表日期:20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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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双定户”)申请停业的时间长短不一,各地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对停、复业的处理方式各异。为了加强对个体“双定户”停、复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操作,方便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个体“双定户”办理停、复业的有关事项及操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停业处理

(一)申请、审批程序

个体“双定户”需要办理停业手续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停业前7日内,填写《停业登记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停业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根据系统提示处理纳税人未履行的纳税事项,税务登记管理岗认税务登记证件封存,申报征收岗确认纳税人是否申报、税款是否缴清(无未申报信息、无欠税的为非必经环节),发票缴销岗确认发票、发票领购簿是否封存(未领购发票为非必经环节),是否有违章稽查在案的(如无在查案件为非必经环节),由征管科长进行最终审批,最后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纸质资料和系统内的审批结果在综合征管软件 系统中打印《停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批准停业期起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做准期停业处理。

(二)经批准停业的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的操作。

申请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原则以“一个月”为最低期限,“年”为最高期限。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停业不足一个月的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纳税人申请停业不满一个月,且停业止期在月末的,应当自申请办理停业之日持《停业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岗办理停业登记,相关岗位按照停业登记的业务流程办理,其中税务登记管理岗在《停业登记表》中注明当月实际停业期限,申报征收岗必须在停业登记表上注明按月定额扣除实际停业天数后,计算出当月实际经营天数的应缴税金。由催报催缴岗根据《停业登记表》上注明的当月实际经营天数的应缴税金,在“税票录入”模块进行征收。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批准停业期起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做准期停业操作。

2、纳税人申请停业不满一个月,且停业止期不在月末的,或跨月停业的止期不在月末的,除按照停业登记的业务流程办理外(由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审批停业期限的止期必须月末,这样就存在纳税人申请实际停业期限与系统的停业期限不一致),税务登记管理岗还必须在《停业登记表》和《停业通知书》上分别注明纳税人的实际停业期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进行签字确认),申报征收岗在《停业登记表》注明实际经营期间所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进行签字确认),以备考核检查。再由催报催缴岗根据《停业登记表》上注明的当月实际经营天数的应缴税金,在“税票录入”模块进行征收。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系统中批准停业期起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准期停业操作。

(三)实地检查。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应按规定处理。

二、复业处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后,无论是否办理复业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岗必须在纳税人停业期满后的次日做复业处理。对于没有办理复业手续的纳税人,其证件、发票不作解封存处理,待纳税人办理复业手续时再予以解封。纳税人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岗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停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的纳税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做准期复业处理。

三、严格 “税票录入”模块的管理

各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要严格管理“税票录入”模块的使用,在处理个体“双定户”停业、注销业务时,涉及到征收不足一个月的核定税额时,因不能通过“申报征收”模块处理,所以要在催报催缴岗的“税票录入”模块征收需缴清的税款,因此,催报催缴岗必须根据征管科长审批结果和注明的应缴税金使用 “税票录入”模块进行征收税款的操作,否则,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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