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时应向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窗口或所在地管理局税务登记科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同时纳税人应附送查验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有效期限为30天)。外出经营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办税服务大厅或所地管理局税务登记科(所)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