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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一)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代收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我们将按照规定向您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您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我们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若在境内没有设置经营机构,则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3.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4.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我们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您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个人所得税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您在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扣的税款按月计征,并应当在次月 7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6.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所指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上税种的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与其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致。 8.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扣缴车船税,并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具体期限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列举税种外,其他税种的代扣、代收义务的要求,您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我们可对您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2010年8月2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说B公司年初以来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每月向甲、乙、丙三类员工分别实际发放工资8200元、5600元、4000元,无其他应发放或应扣除项目。上述三类员工的工资每月均超过了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于8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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