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自律机制,规范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范围内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青海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支持并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
第四条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的考评及管理工作由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过程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都应参评,放弃参评的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视同D级,并按D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的考评内容是针对青海省内的税务师事务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独立开展各项税务代理业务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
一、是否具有独立执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资格,是否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基本条件;
二、是否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独立开展各项税务代理业务;
三、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
四、是否遵守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和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其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圆满完成其布置的工作。
五、内部管理是否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税务代理业务质量记录、业务流程和档案管理是否逐步规范成熟;
六、经营规模、经营水平和经营状况及市场占有率是否在本省同行业内排前;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各类较高层次的涉税代理业务;
七、是否较好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近年来接受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年检中是否合格;
八、近年来在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中,审查、审核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有无违法、违规执业情况;是否存在被诉、被罚或被媒体公开曝光问题;
九、是否依法纳税和按时向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足额交纳会费;
十、是否被相关机关表彰或被媒体采访报道。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在资质等级考评中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法人资格方面
具有独立执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资格,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基本条件;
二、资本财产方面
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 内部管理方面
(一)单位管理: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严格执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的规定及税收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单位内部的人、财、物及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和奖惩制度;有效实施董事会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有条件的实行公司经理聘用负责制。
(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单位能与所内执业注册税务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执业管理: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运作,通过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注册税务师认真遵守。
(五)收费管理:能根据国家行政、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方式能依照国家规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能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六)培训管理:遵守后续培训教育管理规定,采取多种培训措施,狠抓专业培训,完成规定的后续培训教育学时,并鼓励从业人员自学,自我“充电”。
(七)档案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健全,档案管理室规范并专人负责,涉税代理业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能按规定整理归类、立卷和保存归档。
四、财务核算方面
(一)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财务核算;
(二)严格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并年检合格;
(三)按照规定期限给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机构和自律管理组织上报准确、真实的财务报告。
五、执业水平方面
(一)具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能独立完成税务代理的各项涉税代理业务。
(三)能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资料齐全,代理业务工作底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机关规定格式。
六、信誉程度方面
(一)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税法尊严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二)能与委托方本着自觉、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协议和开展业务,无借用行政手段、强制代理或收取代理费现象。
(三)提供税务代理服务时,能注重职业修养,礼貌待人、文明执业、程序合法。珍视和维护注册税务师职业声誉,已经在本省内创出自己的品牌,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度。
(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维护税法刚性原则,做到:1、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2、对委托人偷税、骗税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3、不向税务机关提交已明知是由委托人提供的虚假证据,4、不为委托人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代理其涉税事项。 5、不为附和委托人的不合法要求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涉税资料。
(五)能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做到内容真实、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归档完整。
(六)在收取代理费方面,无超标准、压价收费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等现象。
(七)税务代理业务具有二年以上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连续3年未出现委托方举报、投诉等问题,社会反映良好。
第四章 考评等级
第八条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考评按照评定内容和考评标准进行细化,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参评的税务师事务所评定A、B、C、D四级,并实行相应管理。
一、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考评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为资质等级A级,并实施A级管理;
二、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资质等级B级,并实施B级管理;
三、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资质等级C级,并实施C级管理;
四、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为资质等级D级,并实施D级管理。
第五章 第五章 考评方法
第九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先进行自评,并按期提交自评的《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自评表》及相应的书面材料或证明材料;事务所应尽可能提交齐全的证明材料(如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资质情况、收入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及宣传报道、受表彰情况等),提交不全或不提交的将影响评定的分值,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评定。
第十条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资质等级考评小组,小组成员聘请省国税、地税局领导和征管、所得、法规等业务处室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将对各税务师事务所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征求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和有关代理户的意见后,到该所进行实地考察评比,综合各所情况后,确定各所的资质等级考评等级。
第十二条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考评,采取两年评定一次办法。 被评为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为15日,然后在省级媒体或行业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生第十一条情形的,即降为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六章 考评规定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在考评期间不得评为A级:
一、 与原挂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三、税务师事务所或执业人员中有被主管行政机关处停业整顿或警告处罚以上的;
四、 从业人员中有1名以上人员执业资格年检不合格者;
五、 内部管理混乱的;
六、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不同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在主管机关监控的前提下,对表现突出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给予激励,对表现落后的事务所加强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务代理的诚信度。
第十六条 对A级税务师事务所给予以下鼓励:
一、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国、地税机关予以认可,且在两年内免予业内业务检查;
二、简化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年检手续;该次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年检和下次资质等级评定的参考;
三、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
第十七条 对被评为B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常规管理。
第十八条 对被评为c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除按常规的管理措施外,并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年内实施资质等级专项检查;
二、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被评为D级的,考评小组将给予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作为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行为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凡所内发生重大事件或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的,将对事务所所长在业内通报批评,进行谈话提醒。
第七章 资质等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档案,是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考评、资格审核、年检考核时的参考依据。资质等级档案由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立和管理,根据资质等级考评结果,按年度分等级存档。存档所需资料必要时可由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存档内容包括:
一、资质等级考评中各考核项目的评定结果。
二、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犯罪记录、诉讼记录;
三、被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四、有关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七、受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青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奖惩情况;
八、其它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资质等级考评制度中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评定程序完毕前,评定人员不得擅自将资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的,除取消其考评资格外,建议由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依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资质等级考评办法从200 7年 1月 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若出台新的相关办法,则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办法执行,本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次资质等级考评,初步确定在2007年第四季度起步。
第二十七条 本资质等级考评办法由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