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启用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新印章的通知 |
|
来源: 发表日期:2007-12-06 |
|
|
 |
| |
|
各税务师事务所:
在各所执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新印章,现已刻制就绪,请接到通知后,派专人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为了使用和管理好印章,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新印章,只作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本人对其受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签名盖章之用,不得作为他用。 二、所有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新印章必须全部由税务师事务所集体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交注册税务师个人存放。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切实管理好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新印章,严防执业新印章的随意转借和丢失,若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新印章从2008年1月1日起使用,原有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随之停止使用,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由各所负责收齐后交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归档。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
|
| 附件:
|
|
|
|
|
|
|
 |
|
 |
|
|
|
|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