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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新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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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出台新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为加强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有序竞争,提高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工作质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日联文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的通知》和《青海省税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收费标准》,并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并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分门别类地确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是: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3、减免税的鉴证(包括各税种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5、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6、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7、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8、其他税种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9、个人所得税的汇算申报的鉴证;10、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11、代开公路、内河 运输业专用发票。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是:1.代办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代领相关证照、批件,进行相应的税务知识辅导;2.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3.代理税务年审;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5.代办纳税;

6.代办申请退税。

《通知》明确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税务师事务所可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在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开展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建账建制、制作涉税文书、代理涉税行政复议;企业发生并购、重组、改制、资产置换、资产转让税务处理事项等服务项目,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议定价格,并签订委托协议,按协议内容服务和收费。

《通知》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业务收费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通知》最后规定,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542号)同时废止,如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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