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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
来源:  发表日期:20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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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税务检查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有权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曾经发生过争议,为明确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和职责范围,《征管法实施细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这一规定肯定了税务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见,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是税务检查的执法主体,税务检查权是税收行政执法权的一部分,那么税务机关是指什么呢?《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此规定中的税务机关包含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明确了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构是指稽查局,可见,稽查局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同时,也是对外具有税收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具体来讲我省的省、地、县(市)三级国家税务局设立的14个税务稽查局,均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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