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28号)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广东国税(粤国税发[1995]257号)规定为使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另根据财税[2002]29号,除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备案类减免税。根据财税[1994]74号、财会[1995]6号文件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销售应税固定资产,按简易征收方式减半征收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举例如下:
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床,其原值为60000元,已提折旧6000元,发生清理费用2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0000元。
由于固定资产的售价高于其原值,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000
累计折旧 6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收到转让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80000/(1+4%)×4%=3076.92元
减半征收后实际缴纳增值税1538.46元,免征增值税1538.46元。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923.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076.92
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3.85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7.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6.15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076.92
贷:银行存款 1538.46
补贴收入 1538.46
结转损益:
净损益=76923.08-54000-2000-153.85=20769.23(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769.23
贷:营业外收入 20769.23
假如固定资产转让价低于60000元,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全部转入“补贴收入”的贷方。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