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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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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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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是对税法列举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或收购牲畜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屠宰税列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同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将屠宰税下方给地方管理。
屠宰税的特点:是对屠宰行为征税,只要发生了屠宰行为,不论是自食还是出售,也不论是否取得销售收入,都应按照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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