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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发表日期:20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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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3、征收范围比较广;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四、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一)、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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