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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来源:  发表日期:20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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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车船使用税的特点: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2、具有单项财产税的特点;3、实行分类、分级(项)定额税率。
    一、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重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六、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1、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2、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七、若干具体问题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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