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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多种产品,其中部分产品属于免税产品,还有部分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因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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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4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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