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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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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您所说的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因销售货物而同时收取的费用,应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单独收取的并与销售货物无关,则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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