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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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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认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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