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频道 > 12366指南
请问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4-08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根据《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的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