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