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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开发出一套软件,并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该企业购入部分硬件与该软件组成系统后销售,请问应如何享受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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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允退税。因此,必须将系统中的软件和硬件部分分开核算,才能就软件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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