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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采取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所以应在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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