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NSH
繁体中文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首页频道
>
12366指南
办事处销售商品后将货款汇到总公司账户,由总公司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办事处的增值税能否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来源:
发表日期:
2008-05-04
【打印】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根据(国税函〔
2002
〕
802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符合(国税函〔
2002
〕
802
号)规定的,应按照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就地缴纳增值税。
附件: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