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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销售商品后将货款汇到总公司账户,由总公司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办事处的增值税能否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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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符合(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的,应按照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就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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