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频道 > 12366指南
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工资、电话费是否作冲减进项税处理?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5-13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1〕247号)文件规定,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