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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指南
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工资、电话费是否作冲减进项税处理?
来源:
发表日期:
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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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国税函〔2001〕247号)文件规定,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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