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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是否应征增值税?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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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跨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如果是自用的,则不征增值税,如果是用于销售的,则应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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