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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  发表日期: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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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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